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于2014-02-07
 
粤建质函〔201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我省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大多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能够认真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总体稳定。但也有一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存在管理较为松懈、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行为不够规范、执行规范标准不够严格等问题。为更好地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改善,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针对工程质量管理薄弱环节,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放心工程。
   二、科学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不得不合理压缩工期,对因工程投入使用时间要求而造成施工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采取相应赶工措施,在工程造价中计列赶工措施费。工程造价应满足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所需的生产投入成本,并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不得迫使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做到用地批准、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完备,接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一)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切实依法履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工程发包,不得作出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要确保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充分运用合同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工程质量实施管控,严格把好竣工验收关。
  (二)切实保证勘察设计深度和成果质量。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任务的勘察单位要加强对勘察作业和内部审核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保证勘察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勘察成果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设计的依据。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要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把好审核关,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落实省、市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设计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和质量。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把好审查关,如出现按规定需重新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必须重新送施工图审查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三)加强工程进场材料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管理
  1.建立企业和项目两个层面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应以文件形式任命工程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试验员、材料员等质量管理相关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同时以文件形式明确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责任,形成企业与项目两个层面责任清晰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做到人员明确、职责清晰,以利于管理、考核和落实责任。上述文件同时抄送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把好工程进场建材、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关。施工企业应建立建材进场验收制度,明确验收责任人,严格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必要时应到供应方的现场进行验证,形成验收记录并归档。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抽样检验方案,按有关规范标准抽样送检,按规定应见证取样送检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尤其要重视对钢筋重量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检测,防止“瘦身钢筋”和氯离子含量超标混凝土用于工程。
  3.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和关键工序把关。施工企业要将班组管理和工序检查验收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抓手,认真落实作业班组自检、质检员检查、作业班组交接检查等工作,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尤其要加强关键工序的质量把控,以工序质量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4.重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专篇,提出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要将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墙体裂缝,厨房卫生间、外墙、屋面、外窗渗漏、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允许值、现浇混泥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等作为防治重点,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防治措施。
  (四)促进监理人员发挥对工程质量的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把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审核关,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质量监理,把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应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迅速向建设单位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落实“五个必须”保障质量管理的基本条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岗位人员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相对固定;必须设置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加强对混凝土试块的养护;必须实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必须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必须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二)强化“五项措施”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质量责任落实:一是对以包代管、管理人员不到岗的工程项目,责令企业负责人到现场抓整改,直至明显改观。二是要求施工企业报送对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计划和定期报送检查情况,对不按计划检查或检查走过场的,责令限期整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三是要求施工企业制订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方案,经施工企业质量技术管理部门批准才实施,施工企业质量技术管理部门应派人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样板引路工作,对未实行样板引路的工程,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四是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验收过程应拍摄影像资料备查,对质量验收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查处;五是实行质保资料关键签字人员笔迹备案,保证签字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编造假质保资料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应及时总结分析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措施,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视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监督重点,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周密的监督计划,安排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监督人员实施监督。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严肃查处对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位、质量检查和验收走过场、取样送检弄虚作假、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突出问题。科学开展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对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必须严肃处理。各地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优先纳入预拌混凝土质量跟踪和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五、深入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专项治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从现在起至2017年在全国集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方案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阶段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开展调查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分阶段扎实推进,全面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水平。

  六、推进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应用
  各地应大力推进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的应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标准化、工业化的建造方式。同时,大力推广应用能有效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工法和QC成果,不断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水平。

  七、积极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开展
  各地要重视和鼓励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有创优积极性的施工企业要给予指导和帮助,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实现创优目标的奖励措施。通过鼓励质量创优,树立示范标杆,以点带面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水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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